一、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借)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者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进行授信后,投资者可以在授信额度内买入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标的名单内的证券。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及其他资金证券,整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
融资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如果证券价格符合投资者预期上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而后通过以较高价格卖出证券归还欠款能放大盈利;如果证券价格不符合投资者预期,股价下跌,融入资金购买证券,而后卖出证券归还欠款后亏损将被放大。因此融资交易是一种杠杆交易,能放大投资者的盈利或者亏损,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要求投资者有较强的证券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入一定数量的证券并卖出的交易行为。投资者融入的证券不进入其信用证券账户,而是在融券卖出成交当日结算时由证券公司代为支付,卖出证券所得资金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作其他用途。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融券卖出资金及其他资金证券,整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
融券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规避风险的途径。投资者如果预期证券价格即将下跌,可以借入证券卖出,而后通过以更低价格买入还券获利;或是通过融券卖出来对冲已持有证券的价格波动,以套期保值。然而投资者应清醒认识到,融券交易作为卖空交易,相对买入交易蕴含着更大风险。如融券交易仅出于投机目的,当卖出的证券价格可能持续上涨,投资者将产生无限损失。同时融券交易具有杠杆特性,将进一步放大风险。
二、融资融券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交易机制,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方式、提升投资者交易理念、改变 “单边市”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也蕴含着相比以往普通交易更复杂的风险。除具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外,融资融券交易还蕴含其特有的杠杆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风险。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实现收益。融资融券交易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投资者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例如投资者以100万元普通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20万元,亏损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再将100万元现金普通买入该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60万元,亏损60%。投资者要清醒认识到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
此外,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费用。投资者融资买入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资利息;投资者融券卖出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的价格上涨,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价格上涨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券费用。
(二)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
3、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可能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
(三)监管风险
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资融券交易。这些监管措施将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留意监管措施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密切关注市场状况、提前预防。
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2、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公司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3、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单一客户融资规模、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担保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指标,当这些指标到达阈值时,投资者的交易将受到限制,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4、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有可能因融资融券资质出现问题,而造成投资者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四)其他风险
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2、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如果投资者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3、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保管不善或者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遭受意外损失,因为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交易申请,都将被视为投资者自身的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该投资者承担。
4、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信用额度,从而造成投资者交易受到限制,投资者可能遭受损失。
三、融资融券的规则
(一)裸卖空(naked short selling)
裸卖空是指卖空者在本身不持有股票,也没有借入股票,只须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在规定的T+3时间内借入股票并交付给买入者,这种卖空形式称为裸卖空,如果在结算日卖空者未能按时借入股票并交付给买入者,那么这被称为交付失败,但交付失败并非违法,即使交付失败,此项交易依然会被继续下去,只至交付完成。
(二)报升规则(uptick rule)
报升规则,又称为上涨抛空,即卖空的价格必须高于最新的成交价,该项规则起初是为了防止金融危机中的空头打压导致暴跌。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融券融券暂行规定了融券卖空中的报升规则:“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在推行融资融券初期将严格执行报升规则来规范卖空者的行为。
(三)保证金规则
信用保证金有初始最低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投资者在开立证券信用交易账户时,须存入初始保证金。设立维持保证金则是,防止信用交易的标的股票因市价变动,可能对券商产生的授信风险。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公布的融资融券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融资融券比例清楚的规定了初始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维持担保比例(客户的总资产/总负债比)不得低于130%,并且客户如果补缴维持保证金,该比例必须回到150%以上的水平。
四、融资融券下的投资策略
(一)套期保值策略
1、对冲个股的风险。对冲个股风险操作是基础和相对简单的。假设投资者持有某只股票,先要看它是否是可以卖空的标的证券。可以预料, 沪深两市允许卖空的标的股票只占全部上市股票总量的一部分。在该股票属于标的证券的条件下, 为了对冲该只股票下跌的风险,投资者只要融券卖出相同数量的股票即可。如果该股票不属于标的股票, 投资者可以融券卖出与该股票相关系数较高的标的股票。
2、对冲组合的风险。在融资融券推出初期,我们推测, 上海交易所会先选择上证的成份股做试点, 深圳交易所会选择深证的成份股做试点。假设情形真如所料, 则任一股票投资组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所持组合中股票全部为融资融券标的;组合中股票部分为融资融券标的;组合中股票全部不是融资融券的标的。对于第一种情形,对冲风险比较简单, 只要融券卖出所有组合中的股票即可。对于第三种情形, 可将融券标的证券构建成与组合相关性较高的组合, 并融券卖出这个组合。对于第二种情形, 有两种方法对冲,方法之一是在股指期货条件下, 将融券标的证券构建成指数组合,卖空指数。方法之二是卖空所有组合中为融券标的的股票。
3、与权证配合使用对冲风险。目前两市的存量权证主要是股本权证,因此,融资融券与权证配合使用的模式主要是买入权证、融券卖空股票,以此来对冲融券的风险或买入权证的风险。但由于目前国内权证与基础证券之间走势相关度不高,策略可行性不大。
(二)趋势投机策略
1、杠杆趋势投机策略。这是基本的投机策略。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实行保证金交易,且可以证券充抵保证金,因此能够发挥资金杠杆作用。具有杠杆作用的投资方式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融资融券本身又隐含日内交易的可行性,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于趋势投资者来说丰富了投资方式,在正确趋势判断的前提下能够获得更高的投资效率。利用杠杆趋势策略,可以构建正向杠杆型基金与反向杠杆型基金:正向杠杆基金:由于是正向杠杆型基金,因此投资者募集到资金后可全部买入指数组合,并以此组合作为保证金,融资买入更多的指数组合。若将股票的折算率全部设定为0.65,则正向杠杆型基金的最大杠杆比例可达到2.3 倍。此外,投资者也可以在募集到资金后全部购买ETF,然后以此ETF 为保证金,买入更多的ETF。ETF 的折算率设定为90%,则此种方法构建杠杆型指数基金最大杠杆可达到2.8 倍。反向杠杆基金:由于是反向指数基金,因此投资者募集资金后不能用来买入股票组合,但可以买入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然后以现金或债券作为保证金,融券卖空指数组合,由于现金的折算率为1,国债的折算率为0.95,因此融券卖空最大可达到的杠杆为2 或1.9 倍。
2、130/30策略。是指组合中持有130%的多头仓位及30%的空头仓位。130/30策略虽有利用投资杠杆,但是因为多空部位相抵,故市场风险暴露还是维持不变(β=1)。也就希望是在相同的市场风险暴露的情况下,却可以产生较佳的投资成果,进而提高投资组合的alpha。130/30 基金可以看做是共同基金和对冲基金之间的产品,保持了与市场风险基本一致的风险暴露,又能更加有效地利用研究资源,既可以象传统基金从股票上涨中获利,又能从股票下跌中获取收益,在某种程度上可看作是积极投资组合的延伸。130/30策略的一个简单的方法是:第一步,对股票池股票的α进行排序;第二步,按照一定比例卖空排名靠后的股票;第三步,用卖空所得买入排名靠前的股票。
(三)套利策略
1、市场中性策略。市场中性策略投资理念是利用不同证券之间Alpha 差异,通过相反操作即多空部位相互冲销,来获取与市场风险无关的绝对收益,也被称为相对价值策略。市场中性策略意味着基金不承担市场风险,因此也就无法获得市场风险的回报。在牛市中,市场中性策略表现并不突出,在熊市中,市场中性策略更容易发挥其优势。常见的市场中性策略包括统计套利策略和基本面套利策略:统计套利策略是指,如果不同证券价格之间存在某种稳定关系,一旦实际数值偏离这种关系达到一定程度,通过套利来获取收益。基本面套利主要是在某一行业内构建投资组合,买入行业内低估股票卖出行业内高估股票。只要投资者对于股票相对强弱走势判断正确,投资者就可以赚钱。
2、与股指期货配合使用的套利策略。融券业务与股指期货相结合为投资者提供了套利机会,套利交易是在一方高估、另一方低估的情况下才有。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可以由无套利模型决定,一旦市场价格偏离了这个理论价格的某个价格区间,投资者就能在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上通过低买高卖获取利润,这就是股指期货的期现套利。当股指期货价格高于期货理论价格的无套利区间上界时,期价被高估,套利者可以卖出期货,同时按指数构成比例买进相应数量的成份股,在期货到期日结算就能够获取套利利润,该套利行为就是所谓的正向套利,即买进股票现货+卖出股指期货。在股指期货价格低于无套利区间下界时,买进期货,卖空相应数量比例的成份股,就是所谓的反向套利。
3、与可转债配合使用的套利策略。当转债出现较大幅度折价时,投资者可以买入转债,同时融券卖出转债的标的股票,并快速将转债转换成股票,用于归还借券,从而赚取收益。当转债出现较大幅度溢价时,投资者可以融资买入标的股票,同时融券卖出转债。该套利策略的前提假设条件是转债价格向转换价值回归。转债溢价情况下,转债向转换价值回归只能有两种方式:要么转债的下跌幅度超过正股,要么正股的上涨幅度超过转债。一般来说,转债在赎回时具有向转换价值回归的属性。由于融券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 因此这种操作只能选择距离提前赎回或到期赎回在6个月内的转债来操作。
4、与权证配合使用的套利策略。当权证出现折价时,融资融券和权证配合使用,可以进行套利。具体操作如下当权证折价时,即正股价格-(每份股票权证价格+行权价)大于0时, 融券卖出正股, 同时买入权证, 持有该组合直至权证到期, 然后行权买入正股归还证券。套利收益为正股价格-(每份股票权证价格+行权价)。由于融券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 因此这种操作只能选择距离到期日在6个月内的权证来操作。
第一步:投资者需确定拟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是否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质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而且,证券公司对其下属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有资格规定,不一定所有营业部都可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第二步:投资者需确定自身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条件
融资融券业务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专业水平和投资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证券公司出于适当性管理的原则,将对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初步选择。
投资者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手续前,需评估、确定自身是否满足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
第三步:投资者需通过证券公司总部的征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将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投资者的信用额度。
第四步:投资者需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认真听取证券公司相关人员讲解业务规则、合同内容,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风险,并在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投资者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融入资金和证券。
对融资融券合同的如下内容,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和了解:(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四)投资者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五)担保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等。
第五步:投资者在开户营业部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
(一)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证券公司将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投资者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信用证券账户独立于普通证券账户,是新开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需将用于担保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投资者可以将担保证券划转回普通证券账户。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经证券公司同意,投资者可将超过维持担保比例300%以上部分的担保证券划转回普通证券账户。
(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需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应当通知第三方存管银行,根据投资者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经过以上步骤,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开户手续已经办妥。当投资者提交了足额的担保物之后,就可以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