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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

2015-12-14 - 来源:济安金信

      所谓离岸金融,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甚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的定义, 离岸金融指银行及其他机构吸收的居民资金向非居民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离岸业务的特征在于: 独立于东道国在岸金融体系之外; 离岸机构吸收和运用的是注册地国家货币之外的其他国际货币。所谓离岸金融中心,是指主要为非居民提供境外货币借贷或投资、贸易结算、外汇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及证券交易等金融业务和服务的一种国际金融中心。一般有三种模式:内外分离型、内外混合型、避税港型。离岸业务的优势在于, 非居民资金汇往离岸账户, 离岸账户资金汇往境外账户, 以及离岸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以自由进出。离岸金融市场, 特指经营非居民之间的融资业务的国际金融市场。它具有交易主体非居民性、交易货币境外性、融资规模庞大性、交易业务便利性、管理环境宽松性等显著特点。

      离岸金融业务是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市场迅猛发展的产物。它突破了所在国经济发展状况、经济体制、货币政策、外汇管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 与东道国国内金融市场完全分隔, 为资金在最大限度内的流动创造了条件。从20世纪70年代产生至今,已经在国际金融舞台上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与地位。在国际上,目前已形成了以伦敦为代表的伦敦型离岸金融中心、以纽约为代表的纽约型离岸金融中心和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一般设在风景优美的海岛和港口,如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西萨摩亚、安圭拉群岛等等)。

       然而,在中国,目前离岸金融仍然属于边缘化的新生事物,面临着曲高和寡、叫好不叫座的困境。尽管离岸金融试点从深圳扩展到上海和天津,尽管各地媒体和学术界对于谁应当建立离岸金融中心一度争论得不亦乐乎,但是至少就目前看来,离岸金融中心建设的正式启动还比较遥远。然而,回避不是办法。从事实来看在中国大陆运作的国际离岸商业机构在选择金融服务时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国际离岸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简称OFC),包括国际金融中心(IFC)、地区金融中心(RFC)和簿记中心;二是中国的离岸金融机构。显然,如果监管当局不向中资金融机构开放离岸业务,大量的离岸金融资源就会流向OFC,我们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这些离岸商业和金融活动的运作并在中国取得巨大商业利益。

       如果我们不想再做声名狼藉的“世界工厂”,让发达国家一边骂我们倾销一边享受我们廉价地牺牲本国自然资源和劳动力制造并出口的商品;如果我们不想再做国际金融游戏规则的消极接受者,将自己绑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之下,把低回报的美国国债当作宝贝似的一个劲儿地购买,以致不得不成为向美国经济输血最多的、号称“全球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如果我们不想再将购买美国的房地产和投行债券这些被斥为“毒垃圾”的金融工具作为投资增值的主要手段,以致上百亿美元的投资在次贷危机中血本无归;如果我们不想再位于国际金融系统产业链的底层,不断将本国劳动人民在制造与贸易行业用血汗积累起来的财富轻易地送到霸权主导的国际金融系统产业链顶端,并任由后者通过汇率安排、金融危机等多种手段掠夺我们的财富……那么,我们就必须全面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并争取国际金融秩序的话语权,我们就必须建立中国大陆自己的一流国际金融中心。而在这一竞争过程中,中国大陆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是极为关键的一环。

离岸金融市场作为一个高度自由灵活、快捷便利、高效新型的市场, 它的建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而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这些条件。从外部条件看, 优越的国际环境为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一方面, 构建离岸金融市场适应当前全球金融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 经济重心逐渐向亚洲转移为我国构建离岸金融市场提供了新的契机。从内部条件看, 我国国内的客观环境已基本符合了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要求。首先,政治局面安定, 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次,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国内金融市场日臻完善;第三,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 放松外汇管制和资金流动管理, 提供减免税的优惠;第四, 我国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 日趋完善的通讯设备和其他支持服务业, 能够适应国际金融业务的需要。

      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对我国现阶段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积极合理地引进和配置外资,从而带动我国贸易、生产和就业的增长;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防止热钱大量无序的涌入,加强对境外人民币的掌控有利于国内金融业务的国际化和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的同时,又不冲击国内的宏观调控;为我国巨额的外汇储备提供出路;有利于提升我国城市的金融水平,进而提高在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这些也决定了我国必须要建立和完善离岸金融市场。

       目前国际上离岸金融市场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避税港型离岸金融市场、内外一体型离岸金融市场、分离渗透型离岸金融市场及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对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多数学者都倾向于内外分离为基础、适度渗漏的离岸金融市场模式和若干避税型的模式相结合的立体式的离岸市场模式。同时对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区位选择主要有两种:上海模式— — 内外分离为基础、适度渗漏的离岸金融市场和深圳模式一一避税港型离岸金融市场:

一、上海模式

      选择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特定离岸区,推行特殊税务体制和独立外汇管理政策。通过税收等优惠措施,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此设置离岸金融机构,以及国内银行在此区域设立离岸营业部或分行,主要从事吸收非居民存款,发放贷款和贸易融资等业务。在管理体制较为完善,监管制度逐步健全的情况下,可以取消地理位置和设置离岸实体机构限制,改为国际上流行的账户分离管理。离岸市场上的所有金融机构均可以经过申请、批准后,在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的情况下,既可从事国内业务也可从事离岸业务。这样离岸资金可以转为在岸资金向国内企业提供外汇贷款,扩展了其筹措外资的新渠道。随着离岸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上海离岸金融市场可以允许国内企业发行外币、债券和股票和从事各种外汇交易活动等,进一步拓展其融资能力。这样可以不断巩固上海的全国金融中的地位,使其成为国际金融中心重要推力。

二、深圳模式

      深圳可以建立具有空间隔离性的保税区(沙头角或福田保税区),采用避税港金融市场模式。首先,发挥紧接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直接与国际市场衔接;其次,发挥经济特区的优势,落实在税收优惠政策和离岸业务免交存款准备金等政策,免征印花税,银行所得税低于香港、新加坡等市场的税率水平,以形成真正的政策推动力,同时,在离岸金融区实行自由外汇制度,允许外汇自由兑换和自由调拨。总之,通过在深圳开辟一个离岸金融市场,吸引大量外资和国际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深圳国际知名度,扩大其金融影响力,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区域乃至全国金融中心。从实际来看,我国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各中资银行的客户群主要分布在港澳地区, 以香港等地的境外中资企业以及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为主要服务对象, 欧美等发达国家客户较少。客户分布过度集中, 导致信用风险难以控制, 银行难以深入掌握服务对象的信用情况及所属产的资信状况。中资银行的离岸业务规模小, 品种少, 经营范围狭窄, 不能满足客户的业务需求银行流动性问题突出, 抗风险能力差, 部分业务操作上存在潜在风险。另外, 在离岸金融的实务操作中, 还存在中外资企业利用离岸金融业务规避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结售汇政策和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现象。因此, 我国要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完善离岸金融市场, 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政府应继续大力通过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 放宽限制等方式推动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

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在早期主要是由于经济、地理条件等因素的自然作用形成的.近期东道国政府为了推动本国经济、金融发展营造了政策环境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也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在离岸金融市场建立初期的加大政策推力,给予上海、深圳和其他可能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城市适当的政策倾斜和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首先,保证离岸业务的税率低于国内,甚至是国际上同类业务的税率;其次,增加上海、深圳等离岸金融中心经营的自由度,放宽外汇管制,实行有弹性的金融政策:此外,上海、深圳等离岸金融中心的离岸银行的客户身份、账户与活动的秘密应受到保障,如禁止人民银行具体调查任何离岸业务个别客户的身份、账户及事务等。还应进一步加快金融体制改革, 尤其是加大国有商业银行体制的改革力度。

2、提升国内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加强中央银行监管,完善金融监管制度,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开展离岸市场目的之一是使国内银行与国际接轨,壮大国内银行的实力,不是压制而是发展。所以,必须提升国内银行内部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以适应离岸市场业务的开展。首先,要充分发挥国内大型商业银行的带头作用,即国内各大银行以总行的名义在离岸市场设置专门的离岸金融机构:此外,各个国内离岸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都必须提高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风险防范,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从而缩小与国际上先进银行在各个方面的距离。对离岸金融业务,央行要大力监管:其一,既要商业银行从事离岸业务的批准程序,又要允许合格的商业银行在多个城市中建立离岸银行,以分散风险:其二,对离岸银行要定期进行信用评估和不定期地检查账户及各项统计数据;其三,在离岸金融市场的货币政策上,一方面建立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建立加强境外人民币的管理,同时,以离岸市场的自由浮动利率体现逐步我国利率市场化目标:其四,协调不同城市的离岸市场和离岸金融银行的发展的同时,协调离岸金融市场、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中心三者的关系。

3、其他措施

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数量的多少是离岸金融市场形成的重要因素和指标之一,上海,深圳等可能的离岸金融市场应该大幅度开放外资银行入或组建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并提供相应的外部金融环境和其他必要政策支持。具体如:对各类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于国内外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简化报批手续和相关的引导;加快金融投资环境的建设,加强金融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离岸金融市场交易网络, 尽早开通与国际性数据通信系统和全球银行电讯协会的联网, 完善各项硬件设施及配套设施, 以及交通、现代通讯设施和软件,如法律等方面的建设,提高金融通讯和金融业务电子化、自动化水平, 吸引国际知名的外资银行进入, 合作发展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同时还要加紧培训与离岸业务有关的各类专门人才,特别是金融、法律和管理方面的人才。